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
导读: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公权力得到限制和规范这一趋势是全球的一个潮流。很多人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机关并不了解,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众所周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可诉性,因此是可以直接进行诉讼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权力是很大的,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那么,行政强制措施包含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
十级职员升为九级职员的晋升条件:1、在十级职员岗位上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连续3年考核不低于合格等次;3、能胜任本职工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升为九级。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一般一年内
4050人员指的是满40岁的女性和年满50岁的男性,因为自身的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的统称。他们在选择就业时,处于弱势地位,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还有可能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