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是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够进行的,不然就会涉及到程序实体上的违法,从而导致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存在无效情形,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强制拆迁与否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但是,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强制拆除。具体规定见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还有就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我们国家的房屋分为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种类别,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它是这样规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强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它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相关部门在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时,一定是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不然就会存在违法情况发生,好了以上就是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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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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