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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7 08:04:30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拘留是一种短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皆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其进行拘留,对行为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那么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释。

  行政拘留是一种短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皆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其进行拘留,对行为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那么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释。

  一、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二、行政拘留有哪些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行政拘留有哪些执行上的问题

  1、重打击轻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特别是在行政拘留制度中,过分强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和对违法现象的打击,而忽略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很大的疏漏。

  2、重实体轻程序

  行政拘留中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程序的缺失。

  3、重权力轻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来看,行政拘留制度强调公安机关行政权的行使,法律赋予其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分权,但是法律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却视而不见,将行政拘留和警告、罚款并列,没有突出基本权利的特殊性。

  这些缺点限制了行政拘留制度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应该强调参与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以及贯彻比例原则,通过这些措施,来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年龄符合上述标准以及女性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公安机关可以免除对行为人的处罚,这也是抛开法律讲人情的一种体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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