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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诉民政部对申请信息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2:13: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一家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举报信并要求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后因对民政部的答复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民政部在答复内容、时效及程序上均存在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民政部败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

  核心内容:一家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举报信并要求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后因对民政部的答复不满,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民政部在答复内容、时效及程序上均存在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民政部败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基本案情

  不满民政部回复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1月28日,石家庄市某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了《关于某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举报信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发现某研究会和某知名婚恋网联合开展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涉嫌欺诈。按规定,某研究会由民政部登记、监管,因此向民政部举报。此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该公司要求民政部向他们书面邮寄公开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某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

  当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称经过初步甄别,民政部已于2月7日转交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鉴于举报情况仍在调查过程中,因此就其他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告知书》称,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另外,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在收到《告知书》后,如果某爱公司不满,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情况

  一审:因程序违法败诉民政部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部认为某爱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进而答复如果爱公司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登录网站查询)并无不当。

  但法院同时指出,民政部在《告知书》中并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同时,某爱公司是在2013年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告知书》,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日的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属于程序违法。另外,法院还指出,民政部在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告知书》时,应以民政部的名义作出,应该加盖民政部公章(《告知书》中加盖的为民政部办公厅的公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的《告知书》,并要求其针对某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page]
  二审:法院认定民政部三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民政部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对此二审法院持不同看法。

  市高院认为,某爱公司申请民政部向其书面邮寄公开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等信息,民政部在《告知书》中认定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并告知某爱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但通过网址仅能查询,不能涵盖某爱公司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而通过网址查询不到的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信息,民政部未在《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因此,民政部的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

  法院指出,尽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某协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内容。因此,民政部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认定。

  另外,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民政部超过答复时效及没有加盖公章的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最终驳回了民政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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