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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6 05:35:02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这些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进行出庭。那么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这些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进行出庭。那么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二、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有哪些

  1、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三、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还是比较多大需要我们了解,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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