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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4 14:10:24 人浏览

导读:

虽然说在行政诉讼当中,一些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可能是被告,这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被告在法律上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对于普通的纠纷案件,被告可以进行辩论、上诉,那么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虽然说在行政诉讼当中,一些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可能是被告,这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被告在法律上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对于普通的纠纷案件,被告可以进行辩论、上诉,那么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

  (1)辩论。

  (2)委托代理人。

  (3)申请保全证据。

  (4)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5)申请回避。

  (6)上诉。

  (7)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二、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内容及方式是什么

  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

  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2、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而没有要求提供整个案卷材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要而要求予以调阅案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不一定将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即可。只有经过审查被采用的、作为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才是“据以处罚”的证据。当然,有些证据材料虽未采用,但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为胜诉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3、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即使有足够证据,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也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相应证据,那么,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撤销。但是,人民法院因这种理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仅仅是诉讼程序上不提供证据造成的。因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证据仍然存在,所以,执法机关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以重新做出与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辩论、委托代理人、申请保全证据、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申请回避、上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明确这些权利,才能保障得以实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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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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