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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意见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20:22:29 人浏览

导读:

导言: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且已

  导言: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民意沟通信箱征集的意见来看,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直指问题所在。

  民告官有诉不理现象亟待消除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意见认为,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意见提出,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不得违法增设民告官案受理条件

  意见明确,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对此,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

  “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对此举例加以详尽说明。

  意见还明确,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意见提出,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积极受理新类型案回应司法需求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

  意见提出,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的体现。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意见明确。

  打击报复当事人行为将严厉查处

  “要使民告官不再难,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十分重要。”据此,意见明确要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对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将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了要求人民法院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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