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参加人 > 第三人 >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04:20:2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的三类案件中,在起诉这一阶段的时候,法院都会审查该案中,是否会出现第三人,是否对案件的审理流程有所影响,因此第三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是较为重要的,那么今天就给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在我国的三类案件中,在起诉这一阶段的时候,法院都会审查该案中,是否会出现第三人,是否对案件的审理流程有所影响,因此第三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是较为重要的,那么今天就给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如何收费

  案件受理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其他诉讼费用: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了第三人,就需要及时的处理好,如果对案件有影响,就需要列入一起审理,好了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