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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问题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20:42:55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规定了原告公民死亡之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由于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问题规定比较明确,人们一直少有关注。那么,是否这一问题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了呢?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中有些问题尚未澄清,现展露于此,并略作探析,敬请同仁们指正。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制度所保护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原告资格的承继问题。鉴于此,我们可以把行政诉讼原告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之所以产生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是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是确保原告死亡或终止后,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得到纠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得到追究。这两点直接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对于第二点,人们并没有异议,但对于行政诉讼法具体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是继受原告的合法权益问题,学术界没有作出圆满地回答。从行政诉讼的起始来看,是保护原始原告的权益,正是由于原始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事实,就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产生,更没有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这似乎是法律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延续的一个原因。但从行政诉讼运行的结果来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与承受这一制度保护的却是承继原告的权益。因为作为原告的公民已死亡,法人及其他组织已终止,无法享有因行政诉讼而得到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在我国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即公民死亡后和法人及其它组织终止后,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同样,在我国行政法中,随着公民的死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终止,他们不再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要规定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承受资格一方的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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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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