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规 > 行政最终裁决种类

行政最终裁决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4 05:11:39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设定的行政最终裁决种类。(1)单一型: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

  我国法律设定的行政最终裁决种类。

  (1)单一型: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选择型: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可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做出裁决,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