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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4 11:45:2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函[199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当事人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因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相关法规: 一方 不起诉 人民法院 作出 决定 可否 复函 对方 履行 强制 当事人 执行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机关 确认 纠纷 行政管理 财产 逾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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