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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7 12:03:46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有两种,经过复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在复议后的十五天内提出,普通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其...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有两种,经过复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在复议后的十五天内提出,普通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其六个月内。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诉讼时效法律后果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民事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行政诉讼时效过后在向法院去起诉的话,法院是裁定不予立案的,而不是被告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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