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准备哪些材料交法院
导读: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们如果是要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在起诉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以免在起诉的时候因为材料不足而不被受理,其中行政诉讼大家了解的比较少,那么行政诉讼应准备哪些材料交法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行政起诉状(被告人数加2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如委托他人,则应当面委托并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1份);
4、原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1份;
6、相关证据(起诉被告为不作为的,需提交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说明:凡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案件应单独立案,所应提交材料同上。交至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
(1)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变更判决;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
5、确认判决:合法或者有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6、违法或者无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当事人承担。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2、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是由败诉当事人承担,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规定。具体包括:原告承担、被申请人承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应准备哪些材料交法院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提交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如果同时提出行政赔偿的话,则需要单独立案,同样要交这些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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