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导读:
如果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益的话,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很多人都不知道被告应该怎么确定,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
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的知识。对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我们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可以先了解好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了被告对象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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