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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前置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4 12:05:40 人浏览

导读:

所谓的行政诉讼,指的是一种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指的是如果认为了国家机关的人员出现了侵权的行政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那么,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怎么走?法律快车小编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

  所谓的行政诉讼,指的是一种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指的是如果认为了国家机关的人员出现了侵权的行政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那么,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怎么走?法律快车小编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

  一、行政诉讼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行政诉讼国内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以上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前置程序,还有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行政诉讼之国内制度。除此以外,专业的问题,需要找专业的人解决,对于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一下法律快车律师代为解决!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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