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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定如何进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2 10:57:21 人浏览

导读:

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很多的时候,一般不会触及到行政方面的相关程序,但是,大家也是可以多多少少了解一些的,比如行政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定如何进行的详细内容。

  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很多的时候,一般不会触及到行政方面的相关程序,但是,大家也是可以多多少少了解一些的,比如行政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定如何进行的详细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定如何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被告是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的。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二、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定如何进行的内容,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的原告与其他诉讼并无太大的区别,不同在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民”,而被告却是“官”。但相同的是,只有在认定主体资格后,诉讼才能继续下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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