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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12:08:10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有时候有些事情会走到诉讼的时候,比如商标的事情,如果是侵犯商标之类的情况也是可能会走到行政诉讼方面的,但是行政诉讼也是可能走到再审的,所以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现在有时候有些事情会走到诉讼的时候,比如商标的事情,如果是侵犯商标之类的情况也是可能会走到行政诉讼方面的,但是行政诉讼也是可能走到再审的,所以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二、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再审的其他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相关介绍,商标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都是有相应的一个规定的,行政诉讼再审的流程和程序都是可以做一个好好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做,希望以上的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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