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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03:49:57 人浏览

导读:

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要如何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也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整...

  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要如何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也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的相关知识。

  一、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age]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复议改变还是复议维持,只要经过复议,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原告选择两个法院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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