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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9 04:47:3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事务的越来越多,合伙企业也是属于企业当中的一种,但是不具有法人身份,对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人之间可以进行追偿,那么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事务的越来越多,合伙企业也是属于企业当中的一种,但是不具有法人身份,对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合伙人之间可以进行追偿,那么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个人合伙,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

  二、合伙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一般合同纠纷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选择。当然也可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类型

  合伙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该类案件共有5件。

  2、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该类案件共计6件。

  3、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原告提出该种请求,共计6件。

  4、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该类案件共4件,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5、要求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由于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支出相对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资比例结算后补偿相应的差额。此类案件共有2件。

  6、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无效或解除合伙协议,同时退还投资款。该种诉讼请求一般在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或合伙主体资格及合伙内容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时,由受损相对较大一方提出主张。该类案件共有2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工程合伙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的相关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伙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等方面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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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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