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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3-31 10:34:5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常识当中,都会认为,谁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了,那么谁就要给出证明文件,有举证的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们的常识当中,都会认为,谁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了,那么谁就要给出证明文件,有举证的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什么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但又缺乏新的原则,因此,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承担。德国法院对于执行专门职业者违反一定的执业义务中,经常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方法,使加害人对其行为无故意,过失的事实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在很多情况下适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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