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告知义务
导读:
环猎调查网讯:告知义务是指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告知义务源于法院的释明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的举证和积极的辩论的权力。释明权开始是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一种途径,后来逐渐演变为法院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一项义务。此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促进了诉讼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 1.告知方式:法律并未明确法院应采取何种方式向当事人告知,一般认为告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另一种是法院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但从适用效果上讲,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履行举证指导的义务。这是因为:(1)书面形式能够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诉讼中许多当事人对关于举证的要求和后果了解甚少,如果法院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可能仍不明确。书面形式较之口头形式,更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能够更好地促使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举证。(2)书面形式更能体现举证告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用统一和规范的书面形式进行举证告知,不仅能够体现举证告知的严肃性,还有利于保证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2.法院违反举证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此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但理论上认为法院未按规定履行举证指导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以一审程序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1)既然将举证告知规定为法院的义务,如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法律规定就如同一纸空文。(2)受我国的现实局限所致,许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并不了解自己的举证权利、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如果法院不履行相应的举证指导义务,就要求当事人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有碍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这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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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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