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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2 12:19:26 人浏览

导读:

相信有很多人对于证明标准并不是特别了解,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而刑事案件中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是怎样?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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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二)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需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又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可以从当事人的角度、审判人员角度等来进行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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