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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3:37:37 人浏览

导读: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的规定。本法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一个行政许可涉及同一级政府多个部门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解决的是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问题,但是,在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层级行政机关时,只有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他的下级行政机关只有审查权、没有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权,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适用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下级行政机关。本条则进一步规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上下级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时下级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规定20日的期限同样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比较复杂,有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可能在20日内不能审查完毕;有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只是程序性审查,其审查职责用不了20日的期限。本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期限规定长于20日或者短于20日的,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不适用本条有关20日的规定。如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怀文件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与本条规定的20日不一致,如何执行?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和本条规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20日的,其规定无效,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短于20日内的,则符合本条规定,可以拘束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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