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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义务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3:48:19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义务的规定。

现代社会,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分工越来越细,行政管理规则的程序化、技术化越来越强,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及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越来越呈现专门化的特点,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要提交的材料往往不知道或者知之甚少。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行政机关未事前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申请人因而不知道向谁提出申请、如何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的现象,有的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为此,申请人需要不停地奔波于多个行政机关,有的是为了解决如何提出申请的疑难问题,有的是为了完善自己提交的申请材料;而行政机关也会因需要解决多数申请人的一次又一次具体、同样的问题而耗费大量人力、时间。针对这一问题,为了便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同时,也为了解决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不够公开、透明而带来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暗箱操作”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示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答复。

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向申请人答疑解惑,体现了现代政府便民、服务的施政原则。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九条规定,“除行政上特别的障碍外,行政厅必须在法令规定的申请受理机关的事务所张贴及以其他适当方法公布审查基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织报告书第336段也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该信息就包括负责实施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这一义务同样适用于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知道某一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何时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准备哪些材料等,能够依法、及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社会公众也能籍此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一是为了增强公示内容的权威性,防止信息失真;二是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在固定的场所比较方便地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不为人所知的地方公示,显然达不到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方便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目的。但是,本条所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社会公众为了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可能需要亲自前往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这需要付出很大的财力、时间,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倡导的便民原则。如,广东省的企业如果向商务部申请有关行政许可,根据本条规定,商务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就履行了本条规定的义务。但是,对申请人来说,为了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可能就得专门去北京一趟了。这显然不是本条立法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为,对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作更加灵活性的规定。公示的结果是为了周知有关事项,因此,公示的方式、场所也必须能够保证潜在的申请人能够及时、有效、经济地获取信息。比如,可以考虑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在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外,还应当要求其在政府公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在地区普遍发行的报刊上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示有关规定。其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如,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这样,不仅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事前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还减少了相对人奔波之累,可以较好地解决只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带来的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行政机关公示的内容,不仅包括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而对申请与受理、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在实践中,除了本条明确列举的应当公示的内容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往往还应当将本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答复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疑问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标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所谓准确、可靠的信息,应当理解为: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视为合乎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三)行政机关履行公示行政许可规定义务的时间问题

本条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义务,但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这一义务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公示了有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能够了解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可视为履行义务。但是,在行政机关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时间问题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

申请行政许可,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但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性质,对某些有数量限制、需要通过竞争取得的行政许可(比如采矿权的行政许可、货物出口的配额)或者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的年度考试),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往往规定一段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对于在规定时间以外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往往不列入同期审查的对象。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将所有的行政许可证件全部颁发出去,在规定的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期限以后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条件更优,也很难获得行政许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其公布方式应当做到使对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兴趣、可能提出申请的个人、组织知悉为宜,并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长短应当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相适应,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期限的信息的公布时间距开始受理的时间不能太短,以免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无法得知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无法充分准备有关申请材料。本条对此未作要求,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看,行政机关还是应当在接受行政许可申请前和一段时间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公布为宜,以便于申请人及时、充分地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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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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