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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3:54:28 人浏览

导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有可能侵犯公民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所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获得救济。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本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事实根据。(2)有损害事实存在。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既定的客观损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损害,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3)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法总则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实施行政许可,对应当准予许可的不准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本条所指的造成损害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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