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知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4:04:30 人浏览

导读: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证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属于该机关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只要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申请人只要按照该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齐或者改正的申请材料,该行政机关也应当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将本法要求公示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这些材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往往直接影响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这些告知义务包括:(1)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受理其申请的具体行政机关;(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十日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的,行政机关在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理结束,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十五日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9)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时,不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内容;或者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内容,但不是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导致申请人反复增补、改正材料,浪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不举行听证。根据本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前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自己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后者是指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听证,有可能直接影响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在我国行政系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必然要经常实施行政法制监督。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有权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内专司人事监督的部门,担负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等职责。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照管辖权限有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执行人员。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的主体,是与实施行政机关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1)对违法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2)对于违法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人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当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程序不公开,申请人无从获悉许可机关办事程序、许可过程和许可结果;许可环节众多,其中很多又没有时间限制,导致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已丧失市场机会;许可程序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如没有听证制度、当事人陈述制度,导致有的许可显失公平等等。行政许可法针对这些问题,遵循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等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可操作的程序制度,并在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弄权渎职、腐化堕落,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意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