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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内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进行层级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14:07:53 人浏览

导读: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内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进行层级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规定。政府内部监督是指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是行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内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进行层级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规定。

政府内部监督是指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是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自身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授权、委托的组织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定、命令等所实施的监督活动。政府内部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织部分,包括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信访部门等实施的监督。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这种层级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直接性的特点。行政许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有违法行为,轻则影响被许可人利益,重则影响政府形象、侵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许可权在合法、高效、便民的轨道上运行。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及其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完善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制定监督规范,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严格防止行政许可权的滥用和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腐败。

本条的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监督制度与机制。在实践中,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管,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形成一些好的做法。例如,有的地方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许可权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再如,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作用;对违反规定的许可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许可执行情况,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检查制度,促进许可监督机制法制化。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这些做法,都达到了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效果,应当坚持并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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