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权听证会程序
导读:
听证会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行政确权案件而言,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相对应的质证、申辩。那么行政确权听证会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行政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确权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确权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确权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行政听证程序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
1、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确权听证会程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进行行政确权案件听证会时,行政机关需要在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将相关内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听证会公开进行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证据、理由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的行政确权决定即可。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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