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导读: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与行政许可行为直接相关的,因具有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参加人以及其他拒绝、妨碍行政许可活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进而保证行政许可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特点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分析,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
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等,凡是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包括实施行政许可和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等。
2、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种违法既可以是积极的违法,即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又可以是消极的违法,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否定违法,恢复法律秩序,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准确追究违法,否定非法的重要条件,也是避免枉法、防止专横的重要保证。奥地利法学家凯乐森认为:“不法行为并不是‘法律的违反’,而却是法律规范存在的特定形态,法律规范的效力丝毫没有遭到不法行为的危害。”虽然他的观点不全面,但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避免刑法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作刑法命令去作的行为,就是对刑法的违反,同时,也是对刑法的触犯,因此,应当依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3、从性质上分析,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完整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证行政许可活动的顺利进行。
4、从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分析,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
这里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作为是指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思想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
2、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
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派出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被许可人不配合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等。这些都属于在行政许可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过失
违法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或过失,而非意外或不可抗力。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而希望或放任这种违法的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这种行为不会发生相应的结果。
但是,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事法律领域中,行为人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主要依据;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律领域中,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罗豪才认为:“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深究其主观因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和行政许可活动有一定关系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成为违法主体的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相并列,分别作用于各种部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方面: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施行的法纪制裁。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处分,是指享有行政许可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1993年8月13日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 予的制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㈠警告;㈡罚款;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㈣责令停产停业;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㈥行政拘留;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用适当的处罚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向国家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保证实现的刑事实体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的方法,我国《刑法》第33条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㈠管制;㈡拘役;㈢有期徒刑;㈣无期徒刑;㈤死刑”。第35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㈠罚金;㈡剥夺政治权利;㈢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2)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为实现刑事法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等,以及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式等,也适用于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如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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