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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主要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00:41: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在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行政许可的五大分类知...

  核心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在本文中,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行政许可的五大分类知识。

  一、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二、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对于特许往往具有排他性。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

  (一)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

  (二)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三、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通过并取得资格证书即属于认可类许可。

  认可有四个特征:

  (一)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

  (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

  (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四、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果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

  (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page]
  五、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没有数量限制;

  (三)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许可类登记原则上只作形式审查而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如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确认类登记只是确认了某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使之增加了公信力,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范畴。

  要在立法上完全界定现实中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许可,哪些不属于许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作为行政许可法列举的这四项类型,可以认为是一般许可。当然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许可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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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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