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的概念 > 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

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3 10:14:21 人浏览

导读:

村委会一般来说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村委会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委会一般来说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村委会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虽然是一种法定职能,但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对于“行政权力”的授权。国家对仲裁机构制定了《仲裁法》、对公证机构制定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律师法》,《土地管理法》对村内村民小组也规定了其对土地有经营管理职能。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村内村民小组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均是法定职能,但仲裁行为、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并不纳入行政审判范围,村民小组也未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提起过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以“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论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规定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既然是“协助”,那么在此类工作中,从事该工作的显然“主要”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体现为政府职权,所以,国家对此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以贪污受贿罪对其定罪。在逻辑上,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中的身份定位,来推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所有村务活动中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以此推定村民委员会有了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这在逻辑上推导不出。村民委员会在独立工作而不是“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然与政府公务行为无关,其组成人员此时的“贪、贿行为”,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行定罪。因此,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为依据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

  二、行政行为方式

  (1)行政机关亲自作为;

  (2)国家以法律法规授权某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

  (3)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为。

  在此三种方式下,第(1)、(3)均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此两种行为实质上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第(2)种情况下,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质上也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当然也承担责任。而村民委员会,国家显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为其行为承担国家责任。那种因村民委员会具有“法定职权”而将其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看法是绝对错误的,“法定职权”不是行政职权。

  三、村民委员会的赔偿在国家赔偿预算里吗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会把村民委员会的赔偿问题列入国家预算。村民委员会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后,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其赔偿资金表面上由村民委员会负担,但实质上该赔偿资金是由全体村民承担的。这种赔偿一方面造成责任主体与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统一,另一方面这种赔偿显然不是国家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委会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村委会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要看他做了什么。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