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是否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导读:
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就要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是所有单位都有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交警大队是否是行政诉讼的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对被告进行了授权,是当然有执法资格的。但是,不要忘记,《行政处罚法》讲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授权。大队及它的支队都是市公安局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执法人员也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所以,大队在性质上不是《行政处罚法》所讲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存在依法规、规章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它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只能是代表支队(或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根据行政主体取得的方式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了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了一般行政机关(国省市县乡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国、省、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授权性的行政主体包括了行政机构和被授权的组织。行政机构又包括了专门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派出所等)。被授权的组织包括了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
注意: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常见的被委托的组织: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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