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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效率:一个值得关注的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6:18:4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为操作国家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和依据,比如说政府采购活动应该首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有为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透明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也督促采购人员,使之与供应商避免产生冲突并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为操作国家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和依据,比如说政府采购活动应该首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有为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透明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也督促采购人员,使之与供应商避免产生冲突并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完全公开的竞争也为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建立了一个廉政的环境,从而达到采购制度最终的目的———让政府采购到高质量、低价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上述原则有一定的连带关系,如政府采购制度真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利益冲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就会使供应商和公众信任这种制度;供应商相信制度的可靠性,投标能真正获得中标的机会,这样,多数的供应商才会愿意参与投标,可以开展广泛的竞争;广泛的竞争会给政府带来高质量、低价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所说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采购人员可能会认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意思指的是: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节省资金。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导致他们在实行政府采购时走上误区。比如说,政府采购项目规划不明确,不广泛地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忽视对评标过程的管理,这样虽然可以达到简易、快速的采购目的,但实际上却没有节省开支。
简化政府采购程序虽然可以节约一些资金,但对制度的可靠性却有负面影响。如采购人员不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采用简单的采购过程,就不会发挥广泛的竞争作用。竞争力减少,就无法使政府各部门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以提高效率为借口,给采购人员过多权力,如他们可以限制投标供应商的数量,甚至选择与其有关系的人中标,使其他供应商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就会导致供应商不再相信政府采购制度是“三公”的,越来越不愿意参与投标,这样就减少了竞争,最终政府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还是提高了。
尽管有人认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效率低、成本高、浪费时间,与《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不符,但若能完全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办事,则会得到最高的效率。虽然每次采购的过程比较复杂,但综合来说可以得到最理想的竞争环境。只有对效率有正确的理解,才会真正节省国家的财政资金。
(本文作者为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东亚法律与政府项目协理员兼“中国湄公法律中心”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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